绝对禁止孕的国家之法律规制
所谓完全禁止型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完全禁止**的行政规制模式。这种规制模式将**视为本质上无差别的反社会现象,不区分**的类别,而给予完全的禁止,甚至动用刑罚措施对涉及**的行为加以惩罚。德国、法国、日本等都采取了这一做法。
1.德国
1989年,德国出台了《收养子女居间法规定》,**母亲使用自己的卵子为他人生育或者委托夫妇使用自己的精子、卵子培养胚胎,寻找**母亲为其**的行为均是违法的,应被禁止。德国1991 年颁布实施的《胚胎保护法》就明确禁止“借腹生子”的**行为,根据该法,违法实施**手术的医生将被判处三年徒刑。
2.法国
法国是完全禁止**的国家,其法律规制的具体体现即从民法上规制**协议无效,从刑法上处罚**行为。1991年,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关于**的判决。在该判决中,即使**双方当事人对**契约皆无争议,最高法院仍撤销前审允许通过收养解决**子女亲权归属的判决。1991年的判决不仅认为**协议在民法上无效,也提出了应当从刑法上禁止**。随着1994年《生命伦理法》的颁布,法国明文规定了对进行**的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刑事处罚。新修订的《法国刑法典》规定禁止任何不被《公共卫生规范》所允许的人工生殖技术,其中,即包括**行为。如违反此规定,则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和罚金。
3.日本
日本厚生省厚生科学审议会在2000年12月提出《人工生殖原则的报告书》,认为无论是妊娠**还是基因型**, 均是将人当作专门的生殖工具, 给第三人造成极大的风险,应予禁止。虽然目前并没有**的专门性立法,但是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,任何形式的**行为均被禁止。日本最高法院还曾通过判例确认**协议的无效,也激起过日本社会讨论。
4. 意大利
意大利议会于2003年12月制订了“人工受孕法”,并于往年在贝卢斯科尼引导的政府下获得通过。该法禁止**,严厉限制人们采取帮助受孕技巧,制止应用募捐者供给的精子和卵子,并制止事先冷冻自己的精子和卵子备用。
生殖科技的双面性使得人们在充分享受开放**母所带来的科技成果的同时又充满对其可能产生负面作用的焦虑,在这种背景下,禁止**母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最无奈而又最安全的选择。 然而,这一做法也经常招致批评,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:一概禁止**虽简单方便,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**市场的强烈需求决定了**必然禁而不止,而缺乏法律规制的**市场亦将更加混乱无序,各种规避法律的**现象不断出现,对法律的执行和纠纷的处理有害无益,立法的目的无法实现,法律的权威性将面临挑战。